《公司法》第三条: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;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
《公司法》第二十条: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。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按照公司法的规定,公司作为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/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因此,公司和股东必须彻底分离,这种分离体现在经营方面表现为股东的财产权和人事权彻底分离,否则构成人格混同,不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。法定代表人同一是否会导致法人人格混同?